这里,就我是怎样开始从事考古研究的,和本论文集所收论文的写作背景作一简要的叙述。
在清华大学历史系学习之时,我的兴趣是在中国近代史方面。1934年我在那里毕业以后,一个偶然的机会通过了清华美国公费留学生考古学专业的考试,于是改变了专业,开始专修考古学。1935年春,我参加了安阳侯家庄西北冈的发掘,当时发掘队的主任是梁思永先生(1904—1954)。这是我第一次从事田野工作。同年夏天,为了留学而远渡重洋,到了英国的伦敦。由留学美国改为留学英国,是根据当时尊师李济先生(1896—1979)的指示。
1930年代的英国考古学界,是巨星璀璨、大学者辈出的时代。埃及考古学有比特里(W.M.F.Petrie,1853—1942),美索不达米亚考古学有伍莱(C.L.Woolley,1880—1960),希腊考古学有伊文思(A.Evans,1851—1941),理论考古学,以及比较考古学有柴尔德(G.Childe,1892—1957),田野考古学有惠勒(M.Wheeler,1890—1976)。说到惠勒,我曾在他的指导下在梅登堡(Maiden Castel)发掘工地进行过实习,至今我还记得他的名言:“我们的发掘不是为了寻找宝物,而是为了寻找居住遗迹的柱洞。”1973年,我再度访问英国时,惠勒过去在梅登堡的发掘成为我们谈论的话题。
我在伦敦大学学习的是埃及考古学。当时的中国考古学尚处在开创时期,远不成熟。我认为,我们首先必须学习的是近代考古学中获取资料的田野工作和室内整理研究等一系列科学的方法。因此,在专修埃及学之外,我还到了埃及当地、与其相邻的巴勒斯坦地区,参加发掘。另外,我利用伦敦大学的比特里收藏品中的埃及古代文物,完成了博士论文的写作。
直至1939年欧洲大战[2]开始,这一时期我就是这样度过的。战争爆发后,我离开了英国。
归国途中,我在埃及逗留了一年,之后才回到了中国,在四川省的南溪李庄参加了工作。当时,战火熊熊,但在大后方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还是可能的。1941年,参加了吴金鼎博士(1901—1948)率领的四川彭山发掘队,进行东汉时代崖墓群的发掘。1944—1945年间,参加向达教授(1900—1966)率领的西北科学考察团沿河西走廊在兰州至敦煌这一地区进行调查。另外,我本人作为负责人,进行了敦煌附近的发掘和洮河流域史前遗址的调查发掘,其成果的一部分见于本论文集中的论文。
我的考古工作的大部分,是1949年以后进行的,1950年中国科学院创立之时,最初建立的一系列研究所中就有考古研究所。郑振铎先生(1898—1958)作为文化部文物事业管理局局长兼任考古研究所所长,健康状况欠佳的梁思永先生(1904—1954)担任第一副所长,另一名副所长就是我。1950年在北京就任职务仅仅一周之后,我便率领发掘队离开北京前往辉县进行发掘。次年春季,带领发掘队在河南西部进行考古发掘;秋季,率发掘队赴长沙进行发掘。回到北京,主持《辉县发掘报告》(1956)和《长沙发掘报告》(1957)这两部专著的编写,并执笔了其中的部分章节。
由于郑振铎、梁思永两位先生相继辞世,考古研究所从学术方面的事务到非学术性的行政工作都落到了我的肩上,并且越往后这样的工作越多,长时间到野外亲自主持发掘的时间便越来越少了。但即使如此,1955年前往洛阳主持黄河水库考古队的调查工作,1958年在北京主持定陵的发掘工作。其他的发掘工地,也能够前往参观。这样从事发掘工地工作的同时,写就数十篇文章,除本论文集所收之外,1979年出版了题为《考古学和科技史》的论文集。
1949年以后的30年间,特别是最近10年间,我常常到外国访问,参加学术会议。迄今先后访问了法国、日本、巴基斯坦、阿尔巴尼亚、秘鲁、墨西哥、英国、伊朗、希腊、意大利、泰国、美国等,计14次,其中英国和日本两国访问过两次。在国内,在考古研究所会见了大量的外国来宾,其中与日本友人的相会为数最多。通过这样的学术交流,相互交流经验,在获得不少有益的知识的同时,同许多外国友人结下了友谊。
1980年7月22日
[1] 本书是据作者《考古学论文集》的日文版(1981年)摘录。题目是编者另加的。
[2] 即第二次世界大战。——编者注
什么是考古学[1]
考古学的研究对象是古老的实物,但是作为一门科学的学科,它却是一门很新的学科。它的起源相当早,因为一个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他们便会对自己的过去历史发生兴趣,对于古代传留下来的遗物和遗迹发生兴趣。出于各种不同的动机,他们搜集古物、调查古迹,有的更进一步把它们记录下来,甚至于探讨它们的意义,进行个别的研究。但是这些只是考古学的前身,还不是现代学术界所指的科学的、近代的考古学。
既然“考古学”的概念和研究范畴在各个时代中并不相同,便在同一时代中,各人的理解也不完全相同,那么,我们便有必要说明我们今天对于考古学这门学科的理解。
汉文中“考古学”一名,译自欧文,而欧文中考古学一词的字源,如英文(Archaeology)、法文(Archéologie)、德文(Archäeologie),俄文(Apxeoпoгия)、意大利文(Archeologia)、西班牙文(Arqueologia)等各国文字,都是源于希腊文Aρχατολογτα。希腊文中这个字是由αρχατοs(意为古代或古代事物)和λογοs(意为科学)组成。这名词在古代希腊是泛指古代史的研究,公元前4世纪时柏拉图使用这字时便是这种含义。后来这字很少使用。但是,到17世纪时,这名词又重新使用,这时已用以指古物和古迹的研究。最初,即17、18世纪时,一般用以指古物和古迹中的美术品;到了19世纪时,这才泛指一切古物和古迹。
中国早在东汉时代(1—2世纪)已有“古学”一名称,如《后汉书》说郑兴长于古学,又说他好古学。书中又说:马融传古学,贾逵为古学,桓谭好古学。这都是泛指研究古代的学问。到了北宋中叶(11世纪)便已有考古学的前身金石学的诞生。最初是限于吉金(青铜彝器)和石刻;并且已有“考”、“古”二字连文。例如,1092年成书的北宋学者吕大临的《考古图》,其中著录了公私收藏的古代铜器和玉器,便是把“考古”一词作这样理解的。稍晚的南宋程大昌《考古编》、叶大庆《考古质疑》二书,虽也用“考古”一辞,其内容乃是考证文章,当又作别论。到了清代末叶,金石学的研究范围扩大了,便有人(如罗振玉)主张应改称“古器物学”。当然,清代至民国的这种古器物学,更接近于近代的考古学。所以也有人把西文的考古学一词译作“古物学”(如1931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百科名汇》,第28页)。但是我国的这种“古器物学”经过系统化后虽然可以成为考古学的一部分,而本身并不便是考古学。而且考古学一词现已成为一般通用的学科名称,我们应加采用。日本由欧洲引进这学科,最初是考古学和古物学两个名称并行,但是1887年(明治二十年)以后便专用考古学这一名称了(1976年江上波夫监修《考古学ゼミナル》,第2页)。
考古学的定义,从前是有各种不同的说法,众说纷纭。现下虽然还不能完全一致,但是一般的理解还是相同的或近似的。我们可以说“考古学是根据古代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实物来研究人类古代情况的一门科学”。
这个定义需要稍加解释。考古学是历史科学的一个部门。它的对象是属于一定时间以前的古代。所以近代史和现代史不属于考古学的范围。例如英国的考古学下限是诺曼人的入侵(1066),法国的是加洛林王朝的覆灭(987),美洲各国的是哥伦布发现“新大陆”(1492)。现下我国一般是以明朝的灭亡(1644)为下限。近年来,英国有了“中世纪考古学”(Medieval Archaeology)把下限移到资产阶级革命(1640),还有“工业考古学”(Industrial Archaeology),研究近代工业初期的遗物和遗迹。美洲各国有所谓“历史考古学”或“殖民地时代考古学”,是指1492年以-后至美洲各国独立以前那一时期中的历史的考古学研究,那是到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时代了。当然,随着时代的推移,所谓“古代”和“考古学”二者的下限都会自然地向下推移。但是研究近代史初期的工业遗物和遗迹的“工业考古学”,和美洲近代史的“历史考古学”都只是利用考古学的方法来研究近代史的一侧面,似乎还不能算是考古学的一部门。另一方面,有些人以为考古学是专门研究史前时代的遗物和遗迹(《牛津英语大辞典》中“考古学”一词的第三种释义)。这不是以绝对年代的古老为标准,而是以文化发展阶段的古老为标准。这样便把各个有古老文明的国家的历史时期考古学剔除出去,不算它是考古学。这是不妥当的。现下一般都采用较广泛的含义,将考古学包括先史的、原史的和历史的三个时期。当然,历史越古老,文字记载越稀少,考古学的研究也越重要。到了没有文字记载的史前时代,史前史的研究便几乎完全依赖考古学。因之,史前史也便等于史前考古学了。
考古学的研究对象是实物。有些人望文生义,偏重一个“古”字,以为只要是考证古代的事物,不管它是史事、制度或实物,都可算是考古学。实际上,考古学研究的对象只是物质的遗存,这包括遗物和遗迹。所以它和利用文献记载进行历史研究的狭义历史学(History Sensu Stricto)不同。虽然二者同是以恢复人类历史的本来面目为目标,是历史科学(广义历史学)的两个主要的组成部分,犹如车子的两轮,飞鸟的两翼,不可偏废,但是二者是历史科学中两个关系密切而各自独立的部门。二者都以研究人类古代的历史(广义)为目标,但是方法不同而利用的材料也不同。一个是研究反映古代人类活动的实物,一个是研究记载人类活动的文字记载(文献)。有人把专门利用文献记载作古代史研究也称为考古学,这是不符合现代考古学的含义。
作为考古学的研究对象的实物,即物质的遗存,应该是古代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考古学是历史科学的一部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说过:“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2]所以,考古学所研究的古物一般是古代人类有意识地加工过的。如果它们是未经人类加工过的自然物,那它们也一定是可确定与人类活动有关而能够反映古代人类的活动的。所以,在人类出现以前的地质时期中存在的岩石、矿物和动植物化石,都不能收入考古学研究范围中,虽然它们年代比人类本身的出现还要古老得多。即便在人类出现之后的时代中,如果遗留下来的实物和人类活动无关,它们也只能受到同样的对待。所以,考古学是属于人文科学中的历史科学,而不属于自然科学。但是,只要是反映古代人类活动的实物,它便是考古学研究的对象。它便不只限于古代器物(或古物,包括工具、武器、日用器具、装饰品等),还要包括人类居住及其他活动(如宗教活动、艺术活动等)的遗迹(包括一切建筑物或建筑遗址,如寺庙、皇宫、住宅、作坊、矿山、堡垒、城墙等等),和反映古代人类活动的自然物(如农作物、家畜和渔猎采集品的遗骸)。由于考古学的研究对象是物质的遗存,苏联在十月革命后曾一度把“考古学”改称为“物质文化史”。这虽然突出了考古学这一特点,考古学所利用的资料虽然是物质的遗存,但是它所要恢复的古代人类历史是要包括各个方面,不限于物质文化。考古学可以通过物质遗存的研究以了解古代社会的结构和演化,即所谓“社会考古学(Societal或Social Archaeology)”,和美术观念和宗教信仰等精神文化的历史。所以在1957年苏联在使用了“物质文化史研究所”这名称将近30年后,仍改回去叫做“考古学研究所”。这也是因为考古学是全世界通用的一个名称。但是,我们仍应该以人类劳动手段的工具为重要的研究对象。马克思说过:“要认识已经灭亡的动物的身体组织,必须研究遗骨的构造;要判别已经灭亡的社会经济形态,研究劳动手段的遗物,有相同的重要性。”[3]
古代人类活动的情况,包括人类的各种活动。然而这种活动的主体是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的人。人类的特点是社会的动物。人类所加工的器物(包括工具),和人类所创造的文化,都是反映他所在的社会的共同传统。个人的创造和发明,都是以他所在的社会中多年积累的文化传统为基础,而他的创造和发明也只有被他所在的社会中别的成员所接受和传播才成为他所在的社会的文化传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考古学研究的主要对象便是这些具有社会性的实物,是器物的整个一类型(type),而不是孤立的单独的一件实物。后者是古董,而不是考古学研究的科学标本。即便是有突出的美术价值的,那也是美术史研究的好标本,是代表某一个人的艺术天才,而考古学要研究的是一个社会或一个考古学文化的特征和传统,而不是某一个人的创作。这是美术考古学和美术史的区别,二者的着重点不同。考古学中似乎不应该有历史人物评价的问题。这不仅是因为所研究的实物绝大多数无法和历史人物相联系起来,而且更重要的是考古学的目的是研究人类的古代情况,研究的任务不同。横的方面,我们研究每一时期人类的各种活动情况和这些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纵的方面,研究人类各种活动在时间上的演化。最后是进而阐明这些历史过程的规律。
作为一门历史科学,考古学不应限于古代遗物和遗迹的描述和系统化的分类,不应限于鉴定它们的年代和确定它们的用途(即功能)。历史科学应该是阐明历史过程(processes)的规律。当然,资产阶级的历史科学家,包括考古学家,有些人是不承认历史过程有客观的规律。因之,他们以为历史事实之外,只有史料鉴定学和历史编纂学,而没有阐明历史过程的规律的史学。有些人承认有客观的规律,但又把它同自然科学的规律,混为一谈。像60年代美国的“新考古学派”(New Archaeology),似乎便犯了这毛病,他们以为考古学的主要目标便是探求“文化动力学的规律”。他们叫嚣了20多年,“新考古学”变老了,但是他们仍然没有拿出一条大家公认的新规律来。马克思主义不仅承认有这种历史过程的规律,并且承认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便是这些规律中最基本的东西。历史现象和自然现象不同,是由于它有“社会的人”这一因素在内。自然现象的变化过程的因果律多少是带有机械性的,而历史过程的规律是辩证的,不是机械的。恩格斯曾说过:“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起作用的则是人,而人是赋有意识的,经过深思熟虑而行动,或受因热情驱使而行动,并且抱有预期的目的的。”当然,“它丝毫不能改变历史进程服从内在的一般规律这事实”。但是它“对于历史的研究,尤其是对于个别年代和个别事变的研究”,则是重要的[4]。我们不能把中国历史(包括中国考古学)写成简单的社会发展史。我们要探求历史进程的一般规律,但是也要探求各国家、各民族的历史进程互相不同的异点和它们的客观原因。例如史前考古中对于各种考古学文化的研究,便是这样的。尽管种种考古学文化形形色色、千变万化,但是它们的历史过程,由诞生、兴盛而最后消灭,即或归并(或混合)于另一文化,或质变而成为另一个文化。这些都是有一些共同的一般规律。同时,由于各种自然条件、社会历史背景和人们的活动等的差别,依照另一些规律而产生了各种考古学文化的特点和不同的变化过程。这样使得这种研究丰富多彩,引人入胜。各国历史时代的考古学也是这样,有它们的共性,也有它们的具有民族特点的个性。如果只谈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而不谈各国各民族的发展过程的特殊性,那是社会科学中的社会学,而不是历史科学中的考古学。
总而言之,考古学是一门历史科学,它的研究的目标、对象和观点,都和那基本上以文献为根据的狭义历史学一样。它们二者的区别,也就是考古学的特点,一是它所根据的史料是古代留下来的遗迹和遗物,它可以结合文献,但主要的不是依靠文献资料。二是它所涉及的时代是古代,不是现代。虽然各国、各民族的所谓“古代”并不相同,但是考古学所研究的,一定和当代有相当的时间距离。
我们只有正确地了解考古学是什么性质的学科,然后才能依据其性质来讨论我们应该采用什么方法来从事这门学科的研究工作。这方法论的问题,我打算留待以后另写一文来讨论。
附注一 古器物学、古物学和文物研究
罗振玉在《与友人论古器物学条目书》中说:“古器物之名,亦创于宋人。赵明诚撰《金石录》,其门目分古器物铭及碑为二。金蔡珪撰《古器物谱》,尚沿此称……今定之曰:‘古器物学’,盖古器物能包括金石学,金石学固不能包括古器物也。”(1920年成书的《永丰乡人甲藁:雪窗漫藁》,第38页)罗氏的《雪堂所藏古器物图录》(1923),便将自己的见解付诸实施。于省吾的《双剑古器物图录》(1940)也沿用这名称。后来刘节于《中国金石学绪言》中,特立“古器物学鳞爪”一节,便是沿袭罗氏的说法。但是刘氏将古器物学与彝器学(礼器)并列,因之把它限于乐器、兵器、权度量衡诸器、符牌和服御诸器,一共五项。最后一项,刘氏将车器、马饰、行镫、门铺、烛盘、铜洗、犁、铁镈以及带钩、镜鉴都包括进去。但是刘氏又将泉币学、玺印学(包括封泥)、古陶学(包括瓦当、画像砖、陶范、明器等)另行分叙,不算它们是古器物。至于殷墟书契、流沙坠简及石刻(他以为石刻中以碑刻、墓志、造像、题名、画像石五者为最重要)等,刘氏也是别立节目,不放在古器物项下叙述(刘文见《图书季刊》第1卷第2期,1934年,第59—73页)。这似非罗氏创倡古器物学的原旨。罗氏原来那篇书信中,把这些项目中绝大部分都列为“古器物条目”。我以为我们应保持古器物学的原来的涵义,但又要把古器物学和后来西文“考古学”异译的“古物学”一名,加以区别。这是我所以主张放弃“古物学”这一译名而专用“考古学”一名的原因之一。至于“古器物学”一名,仍可保留,相当于英文中的Relicology(这字在英文书籍中也很罕用,见英文杂志《古代》第53卷,1979年,第95页)。一般称为“studies of antiquities”(古代文物研究)。这是对于古代遗留下的器物作研究,一般不包括居住遗址等遗迹方面,并且有点像狭义历史学中的史料学。史料学主要是考订文献资料的真伪和年代等。我们不能说史料学便是历史学;同样地,我们也不能说古器物学便是考古学。至于1949年后开始流行的“文物”一名,它和“古器物”不同,一方面“文物”不限于古代,它的范围包括近代和现代的字画、善本图书和革命文物;另一方面,它又似乎是有选择的,一般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的,所以有时说:某件东西有文物价值。这样一来,“文物”虽可作为行政管理的对象,可以也应该设置文物局,便是文物事业管理局;一些以“文物”命名的刊物,也可以办,以刊登研究古器物、革命文物、字画、古建、善本图书等各科的文章,但是“文物”本身不能自成一门学科。自成一个体系的“文物学”是没有的。至于研究古代文物的古器物学,那只是考古学的一部分。至于把古代文物叫做“历史文物”,以区别于“革命文物”,这可能是为了区分历史博物馆和革命博物馆的藏品,但是这是不妥的。历史包括革命史,也包括近代史和现代史。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错觉和混乱,为了加强科学性,我认为我们最好今后专用比较正确的“古代文物”一名。至于“历史文物”这一名词是最近30来年才有人使用的,现在似乎不应以“约定俗成”为借口而继续加以使用。
附注二 关于考古学的定义
考古学的定义,从前众说纷纭。现在把各种不同的定义,举出一部分,并稍加评论。
因为现代式的考古学这一名词的概念是国外输入的,所以它的定义也受到外国考古学著作的影响。1922年日本出版的滨田耕作的《通论考古学》中所下的定义是“考古学者研究过去人类的物质的遗物之学也”(俞剑华译本,第6页),并且说它的目的是“研究人类的过去”(同上,第10页)。这定义是依据当时欧洲考古学者的意见而制定的,例如英国D.G.荷加斯(Hogarth)在他主编的《古籍证据和考古学》(1899年再版)一书的序言中便有类似的定义。他说“考古学是研究人类过去的物质遗留”(Ⅶ页)。这在当时还是一个比较妥当的定义。滨田的书不久便译成汉文(1930年的张凤的《考古学》一书,其中大部分便是由滨田的书编译而成;滨田的书有1931年俞剑华的全译本,商务印书馆出版)。1947年合订本的《辞海》中在“考古学”条所下的定义是“研考古物之学也”。这定义未免太狭隘,太简单。这是古器物学的定义,不是考古学的定义。所以,撰者接着便加以解释说:“其范围包括古代生物及人类日用之遗物与一切有关文化之古物而言。近时尤注意发掘之工作,于人文过程之陈迹,以次发见,收获良多。”这又过于繁多,不像个定义。而研究古代生物的学科是古生物学,不是考古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全国掀起一股学习苏联的热潮,考古学也不例外。1953年便译出《苏联大百科全书》的“考古学”条目。这里对考古学所下的定义是“根据实物的历史材料,研究人类的历史过去”(第二版,1950年,第3卷第167—174页,中译见《文物参考资料》1953年第12期,第76页)。苏联考古学家A.B.阿尔茨霍夫斯基的《考古学通论》中所下的定义:“考古学是根据实物史料来研究人类历史的过去的科学。”(原书1954年出版,中译本的《绪言》部分最初发表于《考古通讯》1955年第5期,第1—14页,后来全部译成中文后,于1956年由科学出版社出版)二者完全相同。所谓“人类的历史的过去”,是指一定时期以前(苏联考古学以蒙古入侵时期为断限)的人类作为社会成员的一切历史的活动。尽管苏联考古学家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可能是和资本主义国家的考古学家,有所不同。但是二者对于考古学是什么这个问题,他们的认识似乎还是一致的。
1979年新版《辞海》中“考古学”条所下的定义是“根据实物史料研究人类社会历史的科学”(第2831页)。这虽然参考了前人各家的说法,加以酌定,但是似乎仍有未妥的地方。例如漏去“古代”这一形容词,似乎是怕犯了“厚古薄今”的错误。把研究对象限于“社会”,也嫌太狭。除非是专攻“社会考古学”,我们不能把考古学限于研究社会组织的结构和演化等,而是要广泛得多,包括人类各方面活动的历史。《现代汉语词典》(1978年版)中的考古学定义:“根据发掘出来的或古代留传下来的遗物和遗迹来研究古代历史的科学”(第628页),颇为简明扼要。但是其中“发掘出来的或古代留传下来的”这13字实际也可以省略,只要是“遗物和遗迹”,当然不是发掘出来的发掘品,便是古代留传下来的所谓“传世品”或“地面上遗留”。不过,我们或许可以说:这里强调一下“发掘工作”也是好的。卫聚贤说:“前人研究古物,可说是一种‘金石学’,或‘古器物学’。现代的考古,即西人所谓‘锄头考古学’,注重在发掘。”(《中国考古小史》,1933年版,第4页)“锄头考古学”是“田野考古学”的俗名,是考古学中的一部门,不能把它和考古学等同起来。就一般而论,丹尼尔教授最近所下的考古学的定义,说它是“研究人类过去的物质遗存的一支历史科学”(《考古学简史》,1981年出版,第13页),仍是维持这一百来年的对于考古学的理解,还是比较妥当的。
此外,还有一些人对于考古学是什么这问题,有不同的理解。例如从前有人以为考古学主要是研究古典时代(希腊、罗马)的实物史料,尤其是美术品。现在很少有人这样想了。但是又有人走到另一极端,以为考古学是专研究史前时代,顶多可扩充到原史时代的(见《企鹅丛书》1972年版《考古学的企鹅字典》第21页“考古学”条)。有人以为中国考古学便是研究中国境内各考古学文化所反映的各种文化内容。我们知道,“考古学文化”这一术语,是指史前时代的各种现下无法确定族名的人民的物质遗留所反映的文化,所以这里也是把考古学和史前学二者等同起来了。《牛津英语辞典》中“考古学”条第三种释义也说“史前时代的遗物和遗迹(纪念物)的科学研究”,也犯了这种“以偏概全”的毛病。像G.丹尼尔所指出的,史前学只能是考古学中的一个分支(丹尼尔,前引书,第13页)。
当然,考古学不能限于古物和古迹的分类和描述,以及初步的系统化的研究。那是初步的、必需做的工作。考古学还要利用对于古代文物的研究成果来阐明人类的古代历史。当然考古学的研究也可以在历史科学中已获得的关于历史发展过程的一般规律之外,探求一些新的规律或考古学所特有的规律。但是美国60年代所兴起的“新考古学”派,似乎走到了另一个极端。他们以为考古学是一种研究“文化过程”(cultural process)的一门科学,目的是获得“文化动力学”(cultural dynamics)的规律。他们以为60年代以前的考古学著作都是旧式的,都是值不得一读。他们撰造一些别人不容易懂得的术语用来阐述他们的“范例”(paradigms)和理论,提出一些“模式”(models)和规律。这是对于传统考古学流于繁琐的一种反抗,但是矫枉过正,流于片面性。怪不得当时有的老的考古学家说这种“新考古学”虽然很“新”,但并不是“考古学”,至少不是一般人所理解的“考古学”。现在经过了20多年,“新考古学”也有点变“老”了,锐气也有点降落了,但是他们仍没有获得什么得到公认的新规律(参阅丹尼尔,前引书,第190—192页)。像考古学这样一种科学,如果要取得发展,还是应该要从事实出发,详细占有材料,然后在正确的思想指导之下,采用正确的方法,进行具体分析,得出结论,包括一些规律或因果关系。但是这些是方法论的问题。在对某一学科下定义时,只应指出它是什么,而可以把方法论暂放在一边,留待讨论方法论时再谈。
[1] 本文原载《考古》1984年第10期。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