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人贩子”叫什么?官府又是怎么处置他们的?

在古代“人贩子”叫什么?官府又是怎么处置他们的?

说起人贩子,我们听到后的第一反应肯定是想要破口大骂。他们的存在让不少家庭变得破碎,可以说是和平时代的人间惨剧。

关于人贩子的历史由来已久,就中国而言,人贩子这一令人深恶痛绝的行当至少存在了数千年。不过在古代,从事贩卖人口人的并不叫人贩子叫做“牙婆”,比如:《水浒传》中的王婆,不过他们主要做的是买卖奴婢、妾侍的行当,这种行当叫“略卖。”

从汉代开始,法有已有明文此乃大罪,但是因为利益之大,虽是王法如炉,但这种买卖依然千百年来有人做。《史记》中多也是有处记录拐卖人口的勾当。

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到了唐朝,法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

到了元朝,《元史·刑法志》记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贩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滔天大罪。

到了明清时期,朝廷对人贩子的立法和打击更加完善,但在惩治方面,刑罚却有所减轻。大明律中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为奴婢、为妻妾子孙,杖一百,徒三年”,倘若被拐卖者本身就是奴婢,罪行减轻。

到了万历年间,相关律法有所变动,贩卖人口的人都会游街或发配充军,如果本人死了将会由其自送替代。如果有残害儿童的,则会被处以凌迟之刑。

值得一提的是,在明朝有一个罪名叫“采生折割”,简单来说,就是故意致使儿童残疾,这个罪在当时是非常严重的。一经发现犯罪人,抓拿,然后等待他的是凌迟,而且是不论主犯和从犯,均是同罪的。

清朝是我国历史上拐卖儿童较为严重的一个朝代,很多人拐走儿童不光是为了买卖挣钱,还会用于更加恐怖的行径。《客窗闲话》中有这样一段耸人听闻的记载:乾隆初年,浙江乌程县人富子文和他的妻子沈氏、儿子富大,纠结了陈大、俞九龄、鲍二、富大金等几个人,组成一个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每年的五月五日,一起驾驶着小船,到很远的地方去拐骗孩子。

相信在街头见过各种畸形的儿童乞讨的人,现在的被拐儿童,不少同样面临着“被加工”的悲惨命运。尽管中国古代对拐卖行为律法规定处罚甚严,但由于政治不昌明,多“贾雨村”那样的官吏,此类现象很难得到有效遏制。#人贩子该判死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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