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至周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6-9月份为下午2:00-6:00)
节假日正常工作,其他时间可通过系统留言投诉举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九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