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JGF2014007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委托办理出境活动物等产品注册登记的通知
鲁检动函〔2014〕308号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为全面深化全省系统业务体制改革,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原由山东检验检疫局负责的行政许可项目“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以下简称注册登记)部分委托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负责全省注册登记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监督检查各分支局实施注册登记工作质量,定期公布全省获证企业名单。
二、省局委托各分支局实施辖区内出境活动物等产品(见附件1)注册登记的申请、受理、考核、批准、公布、发证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期限为5年,有效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需要延续委托期限的,省局将在行政许可委托书有效期届满15日前与各分支局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三、各分支局应根据注册登记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辖区内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注册登记企业档案,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并于每月25日前将辖区内注册登记企业变化情况报送省局动植处。
四、各分支局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办理工作流程及时限,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对明确规定仍由省局办理的出境水生动物等产品(见附件1)的注册登记工作,由省局按照现行规定统一组织安排考核后上报总局。
六、原已发放的注册登记证书在其有效期内依然有效,各分支局不需重新办理发证。
附件:1.省局委托分支局实施出口注册登记产品名单
2.行政许可委托书(略)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4年6月19日
附件1
省局委托分支局实施出口注册登记产品名单
产品名称 |
仍由省局办理 |
委托分支局办理 |
水生动物 |
出口所有国家及地区 |
|
非食用动物产品 |
出口欧盟 |
出口其他国家及地区 |
宠物食品 |
出口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俄罗斯、澳大利亚 |
出口其他国家及地区 |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
出口欧盟 |
出口其他国家及地区 |
水果 |
出口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台湾、以色列、智利、新西兰等 |
出口其他国家及地区 |
木质包装标识加施 |
出口所有国家及地区 |
|
活动物 |
出口所有国家及地区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源性除外) |
出口所有国家及地区 |
|
种苗花卉 |
出口所有国家及地区 |
|
植物源性肥料 |
出口其他国家及地区 |
|
竹木草柳制品 |
出口所有国家及地区 |
|
烟叶 |
出口所有国家及地区 |
|
马铃薯 |
出口所有国家及地区 |
|
其他植物产品 |
出口所有国家及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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